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0-31
一、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林业发展规划和林业政策法规,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全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造林绿化和主要林业经营活动的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
三、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林业资金(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监管全县林业资金使用。
四、组织指导对全县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县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经上级和县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政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管理监督林地开发利用。
五、组织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火条例》、《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护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调、督办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六、监管全县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七、组织指导全县造林绿化、义务植树和各类林业基地建设项目;对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林业执法机构、林业经营机构、森林公园等基层林业单位等进行宏观管理。
八、组织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负责林业外事、外经、外资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水土保护、农村能源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工作。
十、管理局机关全体职工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负责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资、组织、纪检、思想政治工作群团组织建设。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