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0-17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办理程序: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或受委托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省运输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林业厅审批;2、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报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1、申请书;2、身份证明或文件材料;3、实施目的和方案,4、运输物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5、合约;6、调入地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接收函。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