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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管理有关规定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0-17


一、凭证采伐的范围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从采伐方式分包括:主伐、抚育间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等所有采伐方式的采伐。
二、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除应当提交林木权属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采用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木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无采伐限额指标的;
     5、采伐的林木所有权有争议的;
     6、采伐属于禁伐的林木的;
     7、已完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发放生产商品材的采伐许可证。
四、发证程序
     1、对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2、现场踏查核实;
     3、填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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